第413章 邯郸中院一审宣判
公元 2032 年 3 月 28 日,阳光透过淡薄的云层,纷纷扬扬地落在大地上。上午九时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肃穆,一场备受瞩目的案件即将迎来一审宣判。法庭内气氛凝重,人们屏息以待。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上相关人员陆续就座。终于,被告人宋华堂在两名威严的法警押送下,缓缓步入被告席。他低垂着头,面色苍白,眼神中透露出绝望和恐惧。
审判长席位上,安悦溪身着黑色法官袍,表情庄重而严肃。她环视了一下全场,确认所有人员都已到齐后,微微颔首示意。此时,书记员傅自香站起身来,高声喊道:“全体起立!”声音清脆而响亮,回荡在整个法庭。众人闻声而动,齐刷刷地站立起来。
待现场安静下来,安悦溪深吸一口气,开始宣读那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她的声音清晰而有力,每一个字都仿佛重若千钧:“本院经审理查明,2031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华堂携带凶器闯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实施了一连串令人震惊的暴力袭击行动,导致七名法院工作人员不幸遇难,另有十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该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宋华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然放任其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被告人宋华堂作案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极其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虽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宋华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对本判决不服,被告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宣告。
审判长 : 安悦溪
审判员 : 张明辉
审判员 : 李志伟
书记员 : 傅自香
”
安悦溪宣读完判决书之后,抬起头来,目光如炬地看向被告席上的宋华堂,声音清晰而洪亮地问道:“被告人宋华堂,现在本庭已对你做出死刑判决,请问你是否决定提起上诉?”
此时的法庭内一片寂静,所有人都屏住呼吸等待着宋华堂的回答。只见他面色苍白如纸,嘴唇微微颤抖着,过了好一会儿才艰难地开口说道:“我……我不上诉了,我认罪。可是审判长,我……我真的会死吗?”
安悦溪审判长的目光温和而又坚定,她回答说:“法律是公平的,对于每一起案件都会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对死刑判决,我们理解你内心的恐惧与不安,但这正是法律对极度严重犯罪行为的回应,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众安全。”
接着,安悦溪继续说道:“如果你有任何疑虑或者想了解关于上诉程序的信息,可以咨询你的辩护律师,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同时,即便判决已经下达,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依然存在复核机制,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言罢,安悦溪深吸一口气,然后郑重其事地宣布闭庭。只闻清脆响亮的一声法槌敲击声回荡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犹如洪钟大吕,震耳欲聋。至此,备受瞩目的宋华堂一案的一审宣判正式落下帷幕。在场的所有相关人员皆按照既定顺序鱼贯而出,井然有序地离开了法庭。而那罪大恶极的宋华堂,则在数名全副武装的法警严密押送之下,缓缓步出法庭,朝着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的方向渐行渐远。他将在那里等待最终的处决时刻到来,为自己所犯下的累累罪行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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