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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章 变更抚养权案(3)


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

郑东文:“每天都吃。”

宁稚:“东文,你知Steam游戏吗?”

原告律师:“反对!被告代理人询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

郑东文:“知道呀!我的电脑里面就有Steam!”

宁稚故作惊喜:“你竟然有电脑,电脑里还装了Steam游戏啊?那你玩哪个游戏呢?”

原告律师:“反对!……”

话没说完,审判长就道:“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问题。”

郑东文:“我玩《末日地狱》!”

宁稚:“你在《末日地狱》里几级了呢?”

郑东文骄傲道:“满级八十级,我已经三十五级了!”

宁稚看向合议庭:“审判长,我想申请为证人测量身高和体重。”

原告律师:“反……”

话没说完,再次被审判长打断:“批准!法警下去拿测量工具。”

测量工具上庭,法警帮郑东文测量身高体重。

法警照做,量好后,向法庭汇报:“审判长,证人的身高为146公分,体重65千克。”

宁稚:“审判长,我方申请证人离席。”

审判长:“同意。法警把证人带下去。”

郑东文离开法庭后,宁稚开始发言: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看一号证据,这是郑东文被原告藏匿之前半个月的体检单,身高141公分,体重37千克,bmi为18.6,属于标准身高和体重。而被原告藏匿了15个月后的郑东文,体重几乎翻倍,达到了65公斤,bmi31,已经属于肥胖范畴!就因为原告讨好孩子,知道孩子喜欢吃垃圾食品,每天都买垃圾食品给孩子吃,让孩子觉得和他一起生活很好!”

她从手边一堆文件里挑选出一份翻开:“不仅如此,原告还放任十岁的孩子玩血腥暴力网游。这是《末日地狱》游戏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游戏里,满屏的丧尸、迸溅的鲜血……这是十岁的孩子可以玩的游戏吗?”

她继续发言:“合议庭,请看二号证据,这是郑东文在被原告藏匿前一个月的期中考成绩,语数英三科均超过90分,其中数学97分,差3分就满分了。我申请向学校取证孩子最近一次考试的成绩。”

审判长看向原告席:“原告,你有没有孩子最近一次考试的成绩单?”

原告一噎,心虚道:“没有。”

审判长:“你现在给孩子班主任打电话,让她把孩子最近一次的考试成绩发给你,然后拿给我看看。”

原告:“我没有班主任的电话……”

审判长严肃道:“你如果不配合,那我可开调查令了?你希望律师去学校找班主任,给班主任制造麻烦,让班主任对孩子对你这位家长印象不好吗?”

原告看一天律师。

原告律师:“尊敬的合议庭,鉴于有新证据出现,我需要和我的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同时也找班主任取得孩子的成绩单。”

“同意。”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休庭三十分钟。”

合议庭一离席,柯晓琳就忍不住了,冲出法庭找儿子。

宁稚赶紧跟出去。

她哭着挨个房间推进去找,都没找着。

宁稚扶着她:“有专门的场所安置证人,也有法警陪着孩子,你别找了,等判决下来吧。”

柯晓琳泪流满面地跟着宁稚回法庭。

前夫和原告律师正低声商量着什么,俩人的脸色都不太好看。

柯晓琳问宁稚:“今天判决会下来吗?”

宁稚点点头:“不出意外的话,应该会。”

半小时后,重新开庭。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孩子的成绩单拿到了吗?”

原告律师:“拿到了。”

他不情不愿地把手中一份文件递给法警。

文件被投放在屏幕上。

审判长看到那成绩,蹙眉道:“孩子成绩退步了这么多?一门六十多分,一门七十多分,一门干脆不及格?”

原告律师:“审判长,是这样的,孩子由于转学不适应,所以成绩略有下滑,但原告已经在为孩子联系补习老师了。”

审判长看向宁稚:“孩子之前跟随被告生活的时候,有请补习老师吗?”

柯晓琳:“没有!没有的!我们从来没有请过补习老师,也没上过补习班!孩子在我这儿,学习一直很自觉的,每一次都是九十分以上。”

审判长看向原告律师:“原告和代理人还有没有新证据、新证人要补充的?”

原告律师:“审判长,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人和代理人呢?”

宁稚:“我方申请证人郑东文出庭作证。”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上来。”

郑东文再次被带到法庭。

宁稚:“东文,你之前跟着妈妈生活,开心吗?”

郑东文想了会儿,说:“有时候开心,有时候不开心。”

宁稚:“为什么不开心呢?”

郑东文:“因为妈妈不让我打游戏,每天都要盯着我做作业,我觉得太累了,而且妈妈不买蛋糕和炸鸡给我吃。”

宁稚:“那爸爸呢?”

郑东文:“爸爸让我打游戏,还给我买蛋糕和炸鸡吃,我喜欢跟爸爸一起生活。”

宁稚看向合议庭:“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有没有问题要询问证人?”

原告律师:“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让法警把证人带下去,庭审进入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原告律师:“尊敬的合议庭,本案是关于一个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十岁男孩郑东文的抚养权变更。首先,郑东文表示了愿意与其父亲,也就是本案原告一起生活;其次,郑东文在此之前,已经跟随原告生活了十五个月时间,已经适应了当下的生活、学习环境。最后,郑东文今年十岁了,还有两三年的时间就要进入青春期,在这种情况下,同为男性的父亲,才能给予他更合适的引导。被告身为女性,如今并未再婚,家中无成年男性一起生活,无法在郑东文的青春期给予正确的引导与帮助。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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