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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章 官养匪(一)


  檀道济再次踏入理县那间宅子的时候,便被周围早已埋伏了几日的官兵捉拿归案,在县衙看见跪在地上的门子俩表兄弟,立马便知道了东窗事发,只不过檀道济表现出来的某种气定神闲还是让堂上的大人还是暗暗吃了一惊。

  “大人,可否借一步说话?”

  “大胆狂徒,居然敢公然贿赂本官,来人,先拉下去打二十杀威棒。”

  “小人刚刚让下人顺路到府上给夫人送去了一笔常例钱,我想这个时候应该到了。”

  (宋代俸禄制度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收入差距过大。宋代州县级官员收入较低。以《嘉祐禄令》为例,最高等的节度使,料钱为400千,最低的内侍郢、唐复州内品才0.3千,差距非常明显。总体来说,宋代五品以上官员收入很高,但是五品以下的收入是比较低的。五品以下的官员占整个官员队伍的五分之四还要多,因此在整个宋代官员队伍中其实也是薄俸者居多。所谓“常例钱”,就是官场上半公开化的礼金,性质同于元明两代的“常例钱”和清代的“陋规”。)

  檀道济本来就是一个善于钻营的商人,对于卫朝律例的空子甚至比堂上的知县大人还要熟悉,差不多隔了一炷香的时间,从内堂再次回到大堂上的知县大人立马换上了另外一副嘴脸,可见檀道济这次出手阔绰无比。

  “事出无常,必有冤情。来人,将这两个混账东西拉入大牢收监,隔日再审,至于被告,这几日事情没查清楚之前不可离开县府半步,原告可有异议?”

  老管家原本还等着看一场热闹出一口恶气,看着这场闹剧如此惨淡收场的时候,早已心冷了半截,一旦案子当堂办不下来,这通敌卖国的事情可大可小,你一纸文书根本做不得数,更何况还不是当事人亲自画的押,老管家知道事情到这一步已经没有了转机,早已怔怔的离去,回家的当夜便投了井,至于他杀还是自杀,已经没有人关心这个了。

  至于门子俩表兄弟,檀道济原先还承两人的情,对两人不忍痛下杀手,这下才知道当初的妇人之仁几乎害了自己,那知县大人一看就知道不是好货,现在被他抓住了自己的把柄,檀道济一不做二不休,直接买通了提刑司的官员及下面的狱卒,在门子俩兄弟的饭菜中下了迷魂药,当夜将两人在狱中下黑手就地处决了。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叫做路,中级为府、州、军、监,下级为县(包括一些县级的军、监)。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方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说唐代毁于藩镇割据,那么宋代最终是毁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机制。)

  檀道济知道这件事远远没完,当知县大人第二天堂而皇之的到府造访后,他知道自己的麻烦最终来了,以前的门子仅仅属于一个甩不掉的牛皮糖,而这个知县大人则是一只彻彻底底的吸血的虫子。

  “听说道济兄颇有经商之财略,我这个穷知县这些年还赶不上成都府的一个小小的吏胥,听说此人田产跨连州郡,岁收课租十万余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不知道道济兄能否将生金的门路告知一二?”

  (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给予极为微薄的俸禄,而地方州县吏干脆“无常俸”,不给任何报酬。这是因为宋代把充作吏员作为百姓为国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们义务为国奉献。一般官与吏的比例是1:20,国家不肯给吏员发放俸禄,实际上就是默许他们蚕食百姓,其代价就是社会底层的败坏。宋代政府对胥吏群体的管理和约束是相当严厉的,规定胥吏一旦犯罪,即处以重法,其严厉程度过官员阶层数倍。宋代中前期宰执大臣官风相对较好,特别是北宋中前期,像包拯,富弼等高级大臣多能“以天下为己任”,贪赃枉法者很少,那些吏胥也不敢乱来。北宋末期诸帝特别是宋徽宗带头破坏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宋代皇帝下诏,要经过中书门下诸衙门审核通过才能执行,但宋徽宗“御笔手诏”行事,既不与中书省商议,又不交中书舍人起草,也不经门下省审覆,而是亲笔书写后直接交付实行。宋徽宗本人滥用皇权,贪图享受,恣意妄为,干出不少劳民伤财之事。同时在他的治下,对官权的约束也受到破坏。宋朝旧制,宰相一般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参知政事和宰相组成的一个集体。北宋末年,蔡京独相13年零11个月,成为两宋历史上第一个权相。北宋末年的大面积腐败,根源实在于权力的恣意滥用。宋徽宗重用宠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贼”,“六贼”公然卖官,每一个官职均有定价,甚至在科举殿试时名次亦可通过行贿而得。)

  檀道济心下一阵冷笑,不动声色的反问道:“只是此法过于凶险,万一不慎,大人恐泥足深陷,背负一世骂名尔,不知道大人敢不敢冒此风险?”

  知县大人火急火燎的问道:“有几成利。”

  “一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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